关于给予傅琳等同学的除名决定
南通工贸技师学院学工处
通工贸学工纪〔2021〕54号
关于给予傅琳等同学的除名决定
18高电商2班傅琳等同学自9月22日至今已累计旷课60课时以上。依据《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傅琳等同学除名处分。具体名单如下:
18高电商2 傅琳 朱秋宇 钱钇金 缪顾鸿
20高网络 卓力波力迪.拜坎
南通工贸技师学院
学 生 工 作 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终审: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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