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学生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1. 学生在上课、自习、实习、值周、广播操、集会、集体活动和所有规定参加的活动时间内,因故不能参加或不能准时到达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活动记旷课一节。
2. 凡上课铃响之后进入教室者为迟到,下课铃响之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凡无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十五分钟以上者均作旷课。
3. 除特殊情况外,事先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缺课者作旷课论处。
4. 学生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应请假。确需请假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5.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或校医务室病假证明单,一般情况需在假前向班主任老师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
6. 学生一般不请事假,如特殊情况需学生办理的,必须持有其家长签署意见的假条,假前向班主任老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必须从严掌握,一般不准补假。
7. 一周以内病假由班主任审批,一周至一月以内由学生处审批,一月以上(含)报校长室审批。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由学生处审批,学生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学生干部没有批准学生请假的权力。(生产实习期间学生请假要事先得到实习指导老师同意后,按上述批准权限履行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应在到校后当天向原批准人销假。逾期来办请假手续,又无正当理由者,不予请假,作旷课论处。
8.一学期内请假(含病、事假)累计达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时,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应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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