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常见问题及解答
1.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含义是什么?
答: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行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2.学校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吗?
答: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学院属于事业单位,依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全部资金不管什么来源都要纳入预算管理,都属于财政性资金,我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此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按照学校内控管理办法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3.营商环境考核相关政策要求采购时有哪些注意点?
答: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要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集中采购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平台;分散采购需通过“苏采云”系统 )。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及时签订合同。3)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合同公告。4)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及时支付采购款。5)不能违规收取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应允许各种方式,且在合同中约定退还时间、条件、违约责任等情形,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6)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按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条款。7)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4.需要提供3C证书的产品采购,3C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3C认证证书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是供应商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采购的必备法定资格。属于资格条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5.能否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6.外国品牌在国内生产算不算进口产品?
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只要不是产自境外的产品,都不属于进口产品。
7.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8.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9.小微企业同时又是监狱企业,能重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吗?
答:不能。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不能重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对于监狱企业的扶持政策依然在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10.单位AAA证书或设备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T27922-2011标准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评价体系可以设置为评分因素吗?
答:都不可以。"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此类证书不能作为评分项。因为此类证书是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有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同时,按照税务系统信用等级评价的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不得评为A级。这就限制了成立年限,对新公司有歧视。将此类证书列为评分因素,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不是国家强制认证,属于商业性认证。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 27922-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GB/T27922-2011标准5.1.2.2提出:售后服务管理师数量在标准总分中有5分,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10% 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负责对售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对售后服务活动的指导。服务管理人员有两个层面:一是在总部,在服务有关部门、服务有关环节和岗位的负责人,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二是在下属分公司、服务网站的管理人员。《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招标文件将“设备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T 27922-2011标准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5星级),作为评审因素,满足得2分”,属于变相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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