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组织机构>资产管理处>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规章制度

学院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核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5 16:25:47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苏省南通工贸技师学院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核实施细则

招标文件编制是一项专业性强且严谨细致的工作,为规范学院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核工作,提高招标文件编制水平,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告知项目采购需求、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邀请文件,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项目需求部门在编制招标文件前期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工作, 对市场、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在相关预算内实施。招标文件编制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要立足于维护学校利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需求。对项目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工艺方法、验收标准、商务条款、使用环境、地理位置应有详细准确的说明和描述。技术要求不能盲目提高标准,商务条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应采用相关标准范本(附件1),文字和语言表述应规范、准确,不得出现含糊或造成歧义,最大程度地减少后续采购与招投标环节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争议和纠纷,保证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招标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的制定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评审办法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询价采购(价格单因素即最低价中标)。

五、对于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分值权重应科学、合理分配,原则上价格分值比重不低于30%。评分标准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主观评分因素应严格控制,每项评审因素都要有详实的评分细则且简洁明了便于评审。分项评分档次不可过于宽泛,每一档次要有具体的评分条件和得分范围。

六、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方式、时间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条款、报价方法、评标办法和标准、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和时间条件、投标无效情形等各项条款的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完整、合理、合规,初稿和采购申请单复印件一并提交招投标办公室。

七、招投标办公室在收到招标文件初稿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订、审核和平台发布,审核时应对照相关法规、条例和《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附件2)确保内容符合国家及地方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并保障学校利益最大化。对各部门需求时间、内容相近的项目,可整合为一个项目,从而压缩招标批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附件1

招标文件范本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南通工贸技师学院就[xx项目](项目编号:xx)进行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项目概况

[xx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江苏省南通工贸技师学院官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XXX

采购方式:(选择以下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最低价)/公开招标(综合评分)/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二次报价)/单一来源/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如无删除。)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日至        (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地点:江苏省南通工贸技师学院官网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分(北京时间),逾时拒收。

开标地点:江苏省南通工贸技师学院开标室(疫情期间请将投标文件送至学院南门东传达室并填写标书接收确认单)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为7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免收

2、项目演示、样品、答辩等(如有请描述):

3、对项目需求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商务技术评分标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项目招标文件其它部分的询问请向项目开标经办人提出。

4、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中标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需求部门:

联系人: 姓名、电话

2.项目开标联系经办人: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及电话

 

第二部分  项目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仔细研究项目需求说明。项目需求包括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法),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其内容包含: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六)采购需求中必须满足的实质性要求(请单独列出):

(七)付款方式:

(八)履约保证金:无/有。(项目有履约保证金要求的,根据通财购【20228号文规定: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http://ggzyjy.nantong.gov.cn/NTdzbhweb/supermarket/履约保证保险模块在线申请履约保证保险投保。)

(九)样品

1、项目要求提供样品的,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负责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中标人的样品将及时退还。

2、请供应商提供所投货物(设备)的样品如下,包括:

1……

2……

3、样品提交及安装完成时间:******起至***止,采购人负责接收样品。样品递交地点:****,样品递交联系方式:****

(十)演示讲解

1、投标人须进行演示讲解,演示讲解方式为视频录制,视频时间控制在*分钟内(超过*分钟的,仅根据视频前*分钟所演示讲解内容评分),视频文件存放于优盘中。演示视频未提供或者无法打开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2、演示内容如下:

1……

2……

3……

(十一)本项目(接受/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第三部分  评标方法(仅适用综合评分法项目)

一、评标流程和评标标准

  分资格审查、商务技术标、价格标三部分评审,总分值为100分。

首先评标小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待商务技术标评审结束后,进行价格标的开启、评审。投标人商务、技术部分和价格部分的合计分值,为该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一)商务技术分XX

各投标人得分为评委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此处罗列评分项及分值。

(二)价格分XX分(不得低于30%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10%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2、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附件2

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

序号

禁用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1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9页

2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或将申请条件中有上述内容的有关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作为资格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3

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

4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8页

5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6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7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如资质要求过高或不合理)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7页;《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8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6页

二、采购需求

1

未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的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3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4

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9页

5

设定最低限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05页

6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7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技术、商务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8

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8页

9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0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8页

11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43页

12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7页;

13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4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者限定、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做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5

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或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48页

16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60页

17

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18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收取不符合规定或超出规定比例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19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6页

三、评审方法

1

未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

2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20页

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或者评审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相对应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4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5

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评标过程中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6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7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8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9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8页

10

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9页

11

将“知名”“一线”“国际品牌”或“好”“较好”“一般”或“优”“良”“中”“差”等未量化的模糊表述,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22页

12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13

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22页

14

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南通工贸技师学院党政办                2022922日印发

 


终审:资产管理处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