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工贸技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暂行)
江苏省南通工贸技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学院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5号)及《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政规[2014] 8号)、《南通市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通财资〔2021〕27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信息管理等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内容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家具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在院长领导下,实行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三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受学院委托,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为大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院的二级管理单位;各使用部门为资产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是学院资产管理的三级管理单位。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遵照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分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办理资产相关审批手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审批结果办理资产处置。
(三)负责对学院所属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合理配置和管理固定资产,组织全院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图文、后勤、建设等重大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的论证、考察调研、集中招标,组织重大采购项目和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交付使用。
(五)组织学院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论证、审核以及报批。
(六)建立和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编报固定资产使用及统计报表。
(七)负责对资产归口部门资产处置结果的审核,并集中处置,上报市财政部门。
(八)建立学院固定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实行绩效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
1. 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牌以及学院相关使用权的管理,负责文物与陈列品、赠送品、档案以及校车的管理。
2. 教务教研处:负责全院教学、科研、实训(实验)设备的管理,以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
3. 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全院图书刊物资料(含其他部门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多媒体教学设施、电脑、投影仪、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电子设备的管理。
4. 后勤保卫处(基建处):负责全院房屋及构筑物(含在建工程)、土地、植物、水电、公共服务设施、家具等分配、使用及管理。
5. 财务处:负责学院流动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以及资产的价值管理和收益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1. 在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下,根据依法配置、保障需要、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制订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具体制度,落实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完整、安全和使用有效性的责任制。
2. 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逐一建立分户账目,根据资产变更做动态调整。及时与资产管理处核对,做好固定资产定期统计汇总和填写各种报表。
3. 负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配置预算和计划管理,对归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4. 根据规定,对归口管理资产进行合理处置,并集中报学院资产管理处处置。
第九条 各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职责
各使用部门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按要求配备部门资产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使用保管人相符。
2.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申报请购、使用、维护、维修等相关事项;参与组织验收、论证及招标、调拨、处置等活动。对本部门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对学院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标准和程序,由各类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则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职责需要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在合理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单位配置资产,包括编制相应资产配置规划以及年度预算,论证固定资产配置和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资产购置首先应纳入财务预算管理,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属于固定资产范畴内的采购申请需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实施(能调剂的,优先选择调剂解决);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部门按照申请、审批、采购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工作。使用部门根据采购合同验收货物交付情况,填写货物类项目资产验收单(附件1),形成验收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核准。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入账流程(附件2)由财务部门根据复核后的计划、合同、发票、银行结算凭证、验收交接记录等凭据,编制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价值,登记固定资产总账。资产管理处专职人员(以下称资产管理员)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设置,具体包括土地、房屋和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及其他类分别录入财政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本院资产管理平台。对已验收入库或直接交付使用但尚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数量估价入账,待正式发票收到后再进行调整。严禁未经资产管理员验收登记直接将资产送达使用部门人员使用。
第十三条 对学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建造部门、监察室、工会、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人员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人员使用;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资产管理员和财务部门人员应及时做好相关账簿记录。
第十四条 对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先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估价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进行调整。严禁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入账。
第十五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经主管局、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应先予调剂或公物仓调配,如不能解决,则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固定资产不得出借给企业或者个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不得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每月将新增固定资产分类码、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取得日期、取得方式、使用部门、使用状况、存放地和责任人等信息输入财政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本院资产管理平台上,并定期与财务人员核对固定资产。使资产使用部门及责任人能及时了解现使用资产,确保固定资产账面记录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做好验收、入库、借用、调配、报损、报废等),做好固定资产账、卡的登录、信息录入、标签粘贴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督办本部门离职离岗人员固定资产交接手续;按管理要求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和学院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发生岗位变动(含校内调整、退休、调离、辞职等)或部门调整时均需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交接的资产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工量器具、材料、行政办公设备、各类房产、图书、部门资料及其他应交接的资产。资产交接应填写学院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附件3),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调出、调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总值5万元以上的还需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岗位变动的人员在离岗前要清理好本人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与部门资产管理员做好移交工作(部门资产管理员变动则需与部门领导做好工作交接),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部门资产管理员按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变动手续和相应台账,确保固定资产的帐、卡、物相符。由所在部门出具交接证明,经资产管理处核准后,当事人持“工作人员离岗资产交接手续履行完毕告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部门主要负责人变动时,资产管理处牵头资产归口部门、纪检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部门资产移交过程进行督促和监督。移交人应在收到工作调整通知10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编造清册,注明资产编码、入账日期、数量、原值、当前状态、存放地点、责任人等,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接收人应收到部门资产台账的10个工作日内,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协助下核查确认。双方核对无误的,填写“部门固定资产交接确认单”(附件4),确认单一式五份,交接双方、资产归口部门、资产管理处和学院纪检室各一份。
第二十二条 为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损失和浪费。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或损失,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使用部门应当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而造成非正常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进行责任认定,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处理,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作调剂处理,并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基础台账。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将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提供担保,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学院党委会集体决定,必要时由资产管理处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规范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应与有偿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出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须报财政部门审核。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固定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使用。所有利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及时更新维护固定资产基础台账记录。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房屋单项资产评估或现行市价超过50万(含)、年租金10万元以上(含)的出租、出借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达不到标准的交易项目由招标办组织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招)租的资产,应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采取其他方式出租、出借。房屋的出租出借依据专项规定执行。
对外出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单项资产评估价或现行市价超过 50万元(含)的,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低于50万元的,一般也应公开拍租,确实无法公开拍租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招)租的资产,需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采取其他方式出租、出借。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担保,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须在事前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论证投资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并将投资分析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其中,对外投资金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须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对外投资金额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须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应加强风险控制。对其固定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是指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用的,或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二)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学院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坏账以及各类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
(五)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低效运转或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七)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以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按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图(附件5)提出处置申请(包括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核销等。附件6)。已超过规定年限无法使用或市级以上政府规定需强制报废(淘汰)以及城市规划需拆除的固定资产,不受价值限制,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归口部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审核,对正常处置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按能否调剂到校内其他单位使用、社会转让出售或捐赠、报废的处置方式顺序进行安排,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残值效用。对处置理由不充分、证据资料不齐全或不够真实有效、以及权属来源不清晰的申报项目,应坚决予以制止。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或鉴定结果签署处置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对同意立项处置的资产,按处置方式分类形成本批次相应的资产处置清单,连同处置申报、鉴定和审批等相关材料,于月底之前整理汇总报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条 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申请,归口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以及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审核(必要时可由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提出处置意见。领导班子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按“财务公开”原则公示,经人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单项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的,报市政府审批。捐赠、无偿划拨的资产处置比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盘亏的资产不论金额多少,需查明盘亏原因,由使用部门上报,经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与置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固定资产,不得进行处置。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三条 资产收益包括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对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若使用部门欲拆除其中可利用的零部件,须征得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在报废清单中加以说明。对未经批准的待报废固定资产,由原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不得擅自处理。对非固定资产台账上的资产或实习、工作中形成的废旧物资的,1000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按规定自行处置,过程性资料报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处。1000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填写报废物资处置申请表(附件7),按相应规定处置。
资产处置的电子废弃物及涉密资产,须由市财政局公布的定点机构集中专业处置。有利用价值的报废资产原则上采取定点机构处置、公物仓调剂使用、捐赠、拍卖的方法进行处置,单项或批量报废资产残值评估超过50万元(含)的,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无利用价值的可回收的,采取废旧回收,参与竞标的企业(个体户)应不少于3家,有询价记录等体现(联系时间、商家名称、报价、联系人及号码、2个及以上的经办人签字)。确定不可回收的,由部门自行处理。各类处置在经过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纪检室、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后具体实施,过程性资料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留存以备巡察。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应如实反映上缴固定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固定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固定资产收益。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且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周边同类资产市场租赁价格;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拨;
(二)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拨、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固定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行。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专项工作或者是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固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组织资产清查,应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务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四条 与其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由主管局、市财政局或市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五条 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处理方案,经学院党委会讨论,报经主管局、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按照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本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需定期检查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资产现状,通过资产管理平台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度配合财务处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资产管理处牵头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南通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做出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不定期对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级资产使用部门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出具资产状况报告。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任何人应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加强固定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资产收益被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的现象,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五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收益的。
(五)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五十四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附件在“资料下载”栏中下载
附件1 江苏省南通工贸技师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
附件2 固定资产入账流程
附件3 江苏省南通工贸技师学院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
附件4 部门固定资产交接确认单
附件5 固定资产处置(报废)流程图
附件6 江苏省南通工贸技师学院固定资产处置(XX方式)立项申报表
附件7 江苏省南通工贸技师学院报废物资处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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